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宣布自2025年8月8日起对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这一政策调整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税制环境的重要转折,政策一经发布即引起市场各方的关注。
政策演进的历史脉络
从根源上来说,银行业金融机构买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根据原《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原营业税制度下,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这主要是基于债券市场发展初期,为培育和支持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2016年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实现了税制转换的平滑过渡。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将金融机构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范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至此,涵盖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完整免税体系得以确立。
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发布后,以列举式的方式列出了十项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但并未将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列入其中。这为政策调整预留了制度空间。根据央行数据,2024年我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79.3万亿元[1],其中国债发行12.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9.8万亿元,金融债券发行10.4万亿元。结合当前债券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市场功能日趋完善的现实,税收政策的适时调整具备了客观基础。
4号公告核心要点图解
4号公告虽然篇幅简洁,但涉及的政策要点丰富且影响深远。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我们将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系统梳理如下:
我们的观察
4号公告在明确政策调整方向的同时,在具体执行层面仍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明确的技术性问题。基于对公告条款的深入分析和实务经验,我们识别出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
1.债券品种适用范围的理解
► “续发行”债券的认定:对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续发行部分,其能否作为老债券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理解以相关债券的发行公告及对应监管机构的正式认定作为考量的依据更为稳妥,请投资者需密切关注有关发行文件的具体说明。
► “续发行”债券免税范围的一致性:“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表述,对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三者续发行是否均同等适用免税、或仅金融债券续发行适用免税,文字层面存在一定的解读空间。从政策调整意图的合理性与一致性角度推测,对三类债券的续发行部分给予同等免税待遇似乎更为符合逻辑,但仍需观察后续执行细则或官方解读。
►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适用性:4号公告中“金融债券”的范围是否包含“政策性金融债券”存在理解上的空间。虽然在历史文件(如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中“政策性金融债券”与“金融债券”是并列表述,但考虑到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亦属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债券为金融债券的其中一种的被包含关系。从政策调整意图的公平性角度推测将政策性金融债券纳入4号公告“金融债券”的广义范畴予以征税的可能性较高。最终界定有待于有权机关的进一步解释或明确。
2.增值税领域影响的理解
► 增值税计税及申报规则调整:未来需对在2025年8月8日(含当日)之后新发行债券(以下简称“新债券”)的利息收入进行价税分离处理,并对2025年8月8日之前购入及续发行的债券(以下简称“老债券”)进行区分以适用免税处理。需严格区分“新债券”与“老债券”的利息收入,并相应填报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部分。
► 进项税额转出率计算影响:由于“新债券”不再免税,其利息收入在参与计算“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率时,“新债券”对应的利息收入不再作为免税收入参与分子计算。理论上会降低无法划分的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比例。
► 资管产品税负影响:4号公告的施行,意味着财税[2017]56号文件下所涉资管产品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的“新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将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需按规定适用资管产品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可能对资管产品的投资结构及收益竞争力产生一定影响。
► 金融商品转让价差影响:此前免税环境下,二级市场债券交易中对采用“全价法”还是“净价法”以区分利息与价差,敏感性相对较低。恢复征税后,如何准确、一致地划分利息与价差(如需关注交易双方核算口径、数据获取难度及准确度、税务机关执行口径等差异因素),成为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的挑战。4号公告的实施,使得不同计价方法下税务处理的潜在差异及协调难题更加显性化,相关税务处理规则及征纳共识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形成与明确。
3.企业所得税领域影响的理解
► “新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口径变化:注意应依据“新债券”价税分离后的不含增值税利息收入进行利息收入的申报,避免多报收入。
► 企业所得税留存备查资料潜在差异:企业所得税层面享受国债利息免税,通常需留存国债净价交割单等备查。税务机关在实务中可能参考交割单上的应计利息金额来核定转让方的免税利息收入。对于受让方申报的免税利息收入金额(基于持有期间计算)可能与交割单上体现的卖方应计利息金额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在未来可能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或问询,纳税人需做好合理解释的准备。
结语
4号公告的发布标志着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作为一项重要的税制调整,该政策在实现税收中性目标的同时,也为市场参与者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展望未来,随着债券市场的持续发展和税制环境的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还将在实践中继续优化调整。我们将继续保持对政策动态的敏锐观察,深化对实务问题的研究分析,希望与业界携手应对税制变革,共同推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税务合规的专业化水平。
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合肥配资公司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